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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2民初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三原县红旗冷饮食品厂与詹小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原县红旗冷饮食品厂,詹小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2民初221号原告:三原县红旗冷饮食品厂负责人:张玉新。被告:詹小波。原告三原县红旗冷饮食品厂与被告詹小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现被告提出反诉,本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刘红卫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朱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