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2民初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三原县红旗冷饮食品厂与詹小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原县红旗冷饮食品厂,詹小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2民初221号原告:三原县红旗冷饮食品厂负责人:张玉新。被告:詹小波。原告三原县红旗冷饮食品厂与被告詹小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现被告提出反诉,本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刘红卫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朱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