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331执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陈某某申请执行段某某、陈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禄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禄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31执506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1997年7月1日生,汉族,住碧城镇前营村委会。被执行人段某某,男,1976年1月4日生,汉族,住碧城镇西河村委会。被执行人陈某某,女,1975年9月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陈某某与段某某、陈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已执行了34320元,剩余的15060.5元被执行人段某某、陈某某暂时无能力履行,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2016)云2331民初44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郭俊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泽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