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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2民初20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与张金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张金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2民初2064号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X22602133B。组织机构代码:XXXXXXX-X。住址:昆明市西山区广福路488号。法定代表人:朱少彦。被申请人:张金星,男,汉族,1977年6月13日生,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身份证号码:33XX********。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诉被告张金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张金星名下价值564439元的财产,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已向本院提供信用担保并交付了28221元的现金补充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的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张金星名下价值564439元的财产。案件申请费3342元(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已预交),由被申请人张金星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丽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 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