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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28民初12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山东省金曼克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省金曼克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8民初1268号之一原告:山东省金曼克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金乡县经济开发区王杰路西段15号。法定代表人:吕洪,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建华(特别授权),山东舜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尚丽(特别授权),山东舜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卫星城工业开发区南二路。法定代表人:刘革新,经理。原告山东省金曼克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山东省金曼克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省金曼克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省金曼克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475元,减半收取计738元,由原告山东省金曼克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根立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泽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