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7民初20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4
案件名称
蒲略与黄承宗、周秀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略,黄承宗,周秀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7民初2084号原告:蒲略,男,198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被告:黄承宗,男,196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双元街。被告:周秀梅,女,1978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绥胜满族镇。原告蒲略与被告黄承宗、周秀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蒲略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蒲略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郭 佳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莉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