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4民初16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原告汉中云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华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汉中云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西安华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04民初1639号原告:汉中云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洋县洋州镇南环路236号,注册号:612323100008093。法定代表人:段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栋,陕西呼建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华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南二环西段捷瑞智能大厦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439907115XD。法定代表人:宋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东,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山西省大同市人,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姜锋伟,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该公司员工。原告汉中云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华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栋、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东、姜锋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APP开发合同》;2、被告返还原告支付的合同价款47600元及数据调用费5000元,共计52600元;3、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20400元(应按照每日千分之十,从2016年10月1日计算至2017年4月1日);4、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6年7月26日共同签订了《APP开发合同》一份,根据合同约定,原告委托被告开发“竞彩大咖APP”(原生安卓及原生苹果)的全部开发项目,项目所有的程序制作执行内容按照双方约定的合同附件执行,被告需要在2016年9月20日前依据原告方所开发项目功能列表,完成项目开发并交付,如由于非原告方原因造成逾期超过十天未���完成项目开发,则每多一天开发时间,被告应赔付原告项目总额的千分之十的违约金,APP项目开发费用为68000元和数据调用费20000元,原告方已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支付了合同首款共计47600元,及数据调用费5000元,合计支付52600万元。但截至2016年9月20日,被告未能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及合同附件要求完成开发项目,并完整交付原告验收使用。在原告多次催办下,被告一直未能按照约定进度完成开发项目,并屡次拖延时间,之后原告多次联系被告,被告则无应答。原告方认为,被告在本合同项目开发过程中缺乏相应的开发经验及能力,导致项目开发无期,由于被告方的违约,对原告方公司的项目宣传及项目计划迟延,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鉴于以上情况,原告方已无法继续与被告维持合同关系,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辩称,被告确实是没有按照合��约定按时完成APP的开发,因为该APP的设计是要通过第三方进行数据抓取,且数据抓取的费用我们已经交付给第三方,该APP被告也是辛苦做了一段时间,首页已经设计完成,公司员工的工资和提成也已经发放,所以不同意退还,关于违约金,双方都有过错,而且关于赌球的这方面是没有国家授权是违法的,不能正常上架,所以请求驳回原告诉请。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APP开发合同及附件、付款凭证、工商银行、告知函、电子回单两张,工商银行的转账回单,增值税发票等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原、被告于2016年7月26日签订了《APP开发合同》,合同第一条约定:原告委托被告负责“竞彩大咖APP”的开发事宜,项目所有的程序制作执行内容按照双方约定的APP需求(附件)进行,程序的开发执行费用总额为68000元;合同第七条约定:被告需在2016年9月20日前依据原告所开发项目功能列表完成,如由于非原告方原因造成逾期超过十天未能完成项目开发,则每多一天开发时间,被告应赔付原告项目总额的千分之十。由于原告的进度问题造成被告的项目延期,被告无需负责。合同第九条备注约定:付款方式为分四次完成,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总价款的60%,总设计完成后支付10%,APP调试完成并在应用市场上架、确保APP正常使用并交付源码后再支付20%,APP上架后正常使用2个月后支付剩余10%。该APP内的官方赛事数据调用功能由被告负责完成,数据调用费用总金额为20000元,该笔费用不在项目开发费用内包含,如后期因被告原因造成数据不能继续正常调用显示,被告应作出相关的补救措施,若补救无效被告应赔偿原告数据调用总费用的50%。合同附件约定竞彩大咖APP应具备的APP前端、投稿页面、后台、微信提醒、包月包周五大功能。合同签订后,原告支付了APP项目开发费用47600元及数据调用费用5000元,但被告仅于2016年8月12日完成了前期页面的设计,未能根据设计的内容编写相应的程序,导致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完成竞彩大咖APP的开发,且直至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也未能完成该APP的开发。2016年9月22日,原告向被告发出了“合同违约告知函”,要求被告在合同约定逾期十日内完成项目的完整开发及正常使用,并交于原告验收,否则将追究被告违约责任并要求赔偿损失。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APP开发合同》及备注对数据调用事项的约定,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原告按照约定支付了47600元的程序开发费用及5000元的数据调用费用,但被告未能按照约定完成竞彩大咖APP的开发及数据调用,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应将收取的47600元的程序开发费用及5000元的数据调用费用退还原告。关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双方在APP开发合同中约定被告逾期十日交付程序按照项目总额的日千分之十的标准支付,按该标准计算过分高于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原告也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因违约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对于程序开发的违约金,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算2016年10月1日至2017年4月1日的违约金为8160元。综上,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西安华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汉中云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数据调用费用5000元、程序开发执行费用47600元,上述共计52600元;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西安华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汉中云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金8160元;驳回原告汉中云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25元,由原告汉中云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73元,由被告西安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352元(原告已预交,被告执行本判决时,直接予以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闵永军审判员 陈丽娜审判员 李 君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礼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