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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6民初10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张木水与肖立新、简顺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木水,肖立新,简顺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6民初10242号原告:张木水,男,197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被告:肖立新,男,197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靖县。被告:简顺意,女,1979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靖县。原告张木水与被告肖立新、简顺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立案。原告张木水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张木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木水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张木水负担。审 判 长  苏天胜人民陪审员  刘 芳人民陪审员  陈青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李达鸿附页: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