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1民终10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山东海汇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晓燕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海汇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富而通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王晓燕,刘媛媛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终10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海汇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段超庆,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巍,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XX,山东睿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富而通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赵友亮,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肖飞,男,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晓燕,女,197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济南农商银行职工,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艳林,山东润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媛媛,女,1994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艳林,山东润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山东海汇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富而通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被上诉人王晓燕、刘媛媛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5)市民初字第26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东海汇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7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山东海汇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山东海汇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0元,减半收取6500元,由上诉人山东海汇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许海涛代理审判员  何菊红代理审判员  曹 慧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王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