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821民初18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佛冈县新志楼酒楼与佛冈县嘉裕担保有限公司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冈县新志楼酒楼,佛冈县嘉裕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821民初1884号原告:佛冈县新志楼酒楼,住所地:佛冈县石角镇106国道吉田路段,注册号:441821600070589。法定代表人:黄新贤。委托代理人:黄志恒,男,197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佛冈县。被告:佛冈县嘉裕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冈县石角镇振兴中路120号501室,组织机构代码:66986625-2。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冈县新志楼酒楼诉被告佛冈县嘉裕担保有限公司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佛冈县新志楼酒楼于2017年4月7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佛冈县新志楼酒楼申请撤诉,是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冈县新志楼酒楼撤诉。案件受理费420元,减半收取210元,由原告佛冈县新志楼酒楼负担。审判员 黄小毅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黄丹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