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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9执100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马宝峰、王傻娃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宝峰,王傻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09执100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马宝峰,男,汉族,1981年10月10日出生,住所地藁城区。被执行人王傻娃,男,汉族,1955年8月3日出生,住所地藁城区。原告马宝峰诉被告王傻娃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作出(2016)冀0109民初21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2000元,被告承担本案案件诉讼费759元。判决生效后被告王傻娃未依法履行义务,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于2016年10月31日立案执行。本案于2016年11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履行执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经向被执行人住所地的金融机构、房产所用权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书面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基上所述,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先予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冀0109执100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延迟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到本院或者有管辖权的其他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建民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长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