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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5财保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赵清青与重庆渝利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双乾网络支付有限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清青,重庆渝利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杨海元,周方顺,张万青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财保223号申请人:赵清青,女,198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委托代理人:谢觅真,重庆德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喻泽江,重庆德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重庆渝利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江北城西大街25号平安财富中心11-1层6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0105007764211。被申请人:杨海元,男,197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申请人:周方顺,男,198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申请人:张万青,女,1988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申请人赵清青因与被申请人重庆渝利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杨海元、周方顺、张万青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重庆渝利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杨海元、周方顺、张万青名下的价值10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提供了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出具的保额为100万元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赵清青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重庆渝利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杨海元、周方顺、张万青名下的价值100万元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赵清青负担。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人依法起诉的,本裁定冻结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从裁定书送达之日的次日起计算。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当事人需继续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向受理诉讼的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间应不迟于该期限届满前七日。当事人未在该期限内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冻结的效力消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 亮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卢俊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