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423执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李志学与毛永胜、雍永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志学,毛永胜,雍永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423执552号申请执行人:李志学,男,195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教师,住宁夏隆德县。委托代理人:李德隆,宁夏六盘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毛永胜,男,197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宁夏隆德县。被执行人:雍永平,男,1969年5月3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教师,住宁夏隆德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志学与被执行人毛永胜、雍永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毛永胜、雍永平暂无执行能力,致使本案在短期内无法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隆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宁0423民初6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李志学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志凯审判员 温振和审判员 杨金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胡冠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