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6民初7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张某1与赵某、张某2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赵某,张某2,邹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6民初774号原告:张某1,男,1957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被告:赵某,男,39岁,汉族,个体。被告:张某2,男,45岁,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赤峰市。被告:邹某(邹小丽),女,45岁,汉族,个体,现住址同上。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某,内蒙古恒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某1与被告赵某、张某2、邹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原告张某1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志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梁晓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