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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25民初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湖北泽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杨冬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泽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杨冬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25民初172号原告湖北泽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老虎沟工业局背后锦绣家园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7674313830。法定代表人赵延明,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正新,湖北鸿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参与诉讼、调解、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收法律文书。被告杨冬梅,性别:××,住房县。本院在受理原告湖北泽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冬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按照原告湖北泽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起诉状提供的被告杨冬梅的送达地址,本院未能够将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送达被告处。故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泽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被告不明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湖北泽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驳回起诉的,不交纳案件受理费,已预收的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浦孝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 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