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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23民初6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甘肃建投矿业有限公司与龚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建投矿业有限公司,龚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23民初626号申请人:甘肃建投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康治理,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存真,甘肃泫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龚磊,男,汉族,生于1976年5月21日,住临洮县。身份证号:×××。原告甘肃建投矿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龚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甘肃建投矿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龚磊银行存款3207979.23元或查封、扣押相应等值财产。申请人甘肃建投矿业有限公司以其全资子公司甘肃建运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车辆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甘肃建投矿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龚磊银行存款3207979.23元或查封、扣押相应等值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龚磊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罗宏源审判员  祁永成审判员  牛云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杨 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