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05财保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付丽丽、孔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付丽丽,孔某,赵新星,杨福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05财保31号申请人:付丽丽,女,1976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台儿庄区。申请人:孔某。法定代理人:付丽丽,女,1976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台儿庄区,系申请人孔某之母。被申请人:赵新星,男,1982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台儿庄区。被申请人:杨福荣,女,成年,汉族,住枣庄市台儿庄区。申请人付丽丽、孔某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扣押被申请人存放在枣庄市台儿庄区交警大队的事故车辆一辆(鲁D×××××号小型轿车,价值25000元),并已提供付强所有的鲁D×××××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贾传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申请人存放在枣庄市台儿庄区交警大队的事故车辆一辆(鲁D×××××号小型轿车,价值25000元)。二、查封付强所有的鲁D×××××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案件申请费270元,由被申请人赵新星、杨福荣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文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殷翔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