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02民初8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宁好当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宁好当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马威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2民初807号原告:西宁好当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东区。法定代表人:林纪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蓉,青海汇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威,男,回族,1959年4月23日出生,住西宁市城中区。原告西宁好当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西宁好当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宁好当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霍 金 德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马如古亚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