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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1民初1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陈根河与柴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根河,柴超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1549号原告:陈根河,男,197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法定代理人:朱素红,女,194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系原告母亲。委托代理人:阚玉枝,安徽明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柴超,男,198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代理人:汪宝柱,怀远县白莲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陈根河诉柴超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柴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柴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0元,由原告陈根河负担。审判员 赵 立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孙兴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