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1民初1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陈周锋与叶三娥、郭永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周锋,叶三娥,郭永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1民初1149号原告:陈周锋。委托代理人:陈晓野,青田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叶三娥。被告:郭永伟。原告陈周锋与被告叶三娥、郭永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陈周锋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周锋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周锋撤诉。本案受理费858元,减半收取计429元,由原告陈周锋负担。审 判 员 赖 骏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代书记员 季培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