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2民初18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张治强与张亮亮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治强,张亮亮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2民初1847号原告:张治强,男,汉族,1970年4月15日出生,农民,住上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蔡玲,河南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亮亮,男,汉族,1989年9月20日出生,农民,住上蔡县。原告张治强诉被告张亮亮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立案受理。原告张治强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治强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治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张治强负担。审判员 文纪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白玉如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