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27民初18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王XX与陈晓阳、王锦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X,陈晓阳,王锦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27民初1879号原告:王XX,男,生于1957年10月21日,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黄梅县,被告:陈晓阳,男,生于1972年9月19日,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黄梅县。被告:王锦慧,女,生于1973年8月16日,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黄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诉被告陈晓阳、王锦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XX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XX自愿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诉权的行为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XX撤回对被告陈晓阳、王锦慧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王XX负担。审 判 长 梅景宏审 判 员 王淑兰代理审判员 胡 冰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梅艳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