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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27民初18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王XX与陈晓阳、王锦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X,陈晓阳,王锦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27民初1879号原告:王XX,男,生于1957年10月21日,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黄梅县,被告:陈晓阳,男,生于1972年9月19日,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黄梅县。被告:王锦慧,女,生于1973年8月16日,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黄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诉被告陈晓阳、王锦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XX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XX自愿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诉权的行为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XX撤回对被告陈晓阳、王锦慧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王XX负担。审 判 长  梅景宏审 判 员  王淑兰代理审判员  胡 冰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梅艳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