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6民初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2017)湘1126民初407号原告张兰慧诉被告李孔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禾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兰慧,李孔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禾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26民初407号原告张兰慧,女,1983年9月1日出生,侗族,湖南省新晃县人,居民。被告李孔胜,男,1966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嘉禾县人,居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禾支公司负责人:胡承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兰慧诉被告李孔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禾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张兰慧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益,现原告自愿向本院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兰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4元,减半收取112元,由原告张兰慧负担。审判员 欧明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曾世雄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