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24执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付世霞申请执行刘梅梅、樊巧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世霞,刘梅梅,樊巧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24执475号申请执行人付世霞,女,1971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安塞区人,住延安市安塞区和谐小区3单元701室。被执行人刘梅梅,女,1980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安塞区人,住延安市安塞区龙安府2号楼2单元1701室。被执行人樊巧霞,女,198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安塞区人,住延安市安塞区福源小区B区8号楼一单元1502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付世霞与被执行人樊巧霞、刘梅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申请执行人付世霞于2017年4月5日自愿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予以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2017)陕0624民初47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晓峰审 判 员 刘增兵代理审判员 强秀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吴磊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