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81民初3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沈翠兰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翠兰,郑天阳,巢湖市魔石泡泡鱼餐饮店,吴俊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81民初3154号原告:沈翠兰委托代理人:魏劲松,安徽福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天阳被告:巢湖市魔石泡泡鱼餐饮店被告:吴俊本院在审理原告沈翠兰诉被告郑天阳、被告巢湖市魔石泡泡鱼餐饮店、被告吴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沈翠兰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巢湖市魔石泡泡鱼餐饮店和吴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翠兰撤回对巢湖市魔石泡泡鱼餐饮店和吴俊的起诉。审判员 方旭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赵子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