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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21民初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吕宜凤、梁某与刘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宜凤,梁某,刘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21民初576号原告:吕宜凤,女,197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原告:梁某。法定代理人:吕宜凤,(系梁某之母)女,197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刘辉,男,197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法定代表人:张秋娣,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张志远,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宜凤、梁某与被告刘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对刘辉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主动提出撤诉,系其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诉权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宜凤、梁某撤回对刘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待本案审结后,一并处理。审 判 长  马艳丽人民陪审员  关建华人民陪审员  李金环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张英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