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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9执2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沈如珍与苏州瑞昱华化纤织造有限公司、苏州昱欣化纤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如珍,苏州瑞昱华化纤织造有限公司,苏州昱欣化纤有限公司,朱玉华,陆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9执2254号申请执行人沈如珍。委托代理人钱建云,江苏天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钮洁甜,江苏天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苏州瑞昱华化纤织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玉华。被执行人苏州昱欣化纤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玉华。被执行人朱玉华。被执行人陆蕾。原告沈如珍诉被告苏州瑞昱华化纤织造有限公司、苏州昱欣化纤有限公司、朱玉华、陆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作出的(2015)吴江民初字第0291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调解书明确:“一、被告苏州瑞昱华化纤织造有限公司确认结欠原告沈如珍借款本息共计1010万元,由被告苏州瑞昱华化纤织造有限公司分别在2016年1月11日前返还原告50万元,在2016年1月21日前返还原告200万元,在2016年2月1日前返还原告150万元,在2016年3月-2017年2月间每月28日前返还原告50万元,余款10万元于2017年3月28日前还清。二、若被告苏州瑞昱华化纤织造有限公司任有一期至期不付,则原告可按总金额1010万元的未履行部分一并申请执行。三、被告苏州瑞昱华化纤织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8日前给付原告沈如珍律师费10万元。四、被告苏州昱欣化纤有限公司、朱玉华、陆蕾对被告苏州瑞昱华化纤织造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原告同意在四被告按期支付完250万元后申请解除对被告苏州昱欣化纤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太仓市璜泾镇的土地使用权(证号:太国用(2013)第011013749号)及位于太仓市璜泾镇鹿河工业区2号地块上的三套房屋(证号:0100220291、0100220296、0100220297)的查封。六、本案纠纷就此了结,原、被告双方就本案所涉纠纷再无任何纠葛。七、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八、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四被告承担,于2017年3月28日前直接给付原告。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因被告苏州瑞昱华化纤织造有限公司、苏州昱欣化纤有限公司、朱玉华、陆蕾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沈如珍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0939129元,执行费为77645元。本院立案后即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又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及提供财产线索表,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反映被执行人有房产可供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各银行、苏州市吴江区车辆管理所、苏州市吴江区不动产登记中心、苏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等单位调查核实,发现被执行人苏州瑞昱华化纤织造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92818.58元及80304.95元,共计473123.53元,被执行人朱玉华名下银行存款16323.3元及11113.59元,共计27436.89元,本院已将上述款项共计500560.42元扣划至本院并发还申请执行人。另发现被执行人陆蕾名下位于苏州市姑苏区平齐路66号平门上院290号房产。本院通过淘宝网将上述房产予以拍卖,买受人浦剑虹、刘梓涵以最高应价12808000元竞买成交。扣除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抵押贷款优先受偿债权8367141.47元、评估费70000元及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5民初424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申请执行人包燕萍参与分配款1214708元,本案申请执行人分得执行款3156150.53元,本院将该款项发还申请执行人。至此本案共执行到位3656710.95元。除以上被执行人的财产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苏州瑞昱华化纤织造有限公司、苏州昱欣化纤有限公司、朱玉华、陆蕾有可供本院执行的其他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房地产评估报告、淘宝网拍卖公告、拍卖成交确认书、参与分配申请书及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5执3009号参与分配函、各协助执行单位反馈材料等予以证明。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被执行人陆蕾名下位于苏州市姑苏区平齐路66号平门上院290号房产本院已处置、分配完毕。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苏州瑞昱华化纤织造有限公司、苏州昱欣化纤有限公司、朱玉华、陆蕾有可供本院执行的其他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吴江民初字第02917号民事调解书主文未履行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严根荣审 判 员  张 蕾代理审判员  陈 蕾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华 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