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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6刑初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高度增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度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6刑初121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度增,男,196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泌阳县,住址:河南省泌阳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7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于以泌检刑诉【2017】1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度增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薛九建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度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6日22时00分许,被告人高度增酒后驾驶一辆蓝色宗申牌豫Q×××××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从泌阳县三医院干活后回家去,行驶到河南省泌阳县省道平桐路东环车辆检测线附近路段时,被泌阳县公安局铜山派出所民警查获后移交至泌阳县交警大队处理。经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报告(驻)公鉴(刑)鉴(乙醇)字【2017】0503号鉴定:被告人高度增血样中乙醇含量为342.94mg/100ml。另审理查明,被告人高度增案发时系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高度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高度增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单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高度增的到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被告人酒驾查获照片及抽血照片、被告人酒驾查获视频、检验鉴定报告及告知笔录、前科查询证明、铜山派出所关于高度增涉嫌危险驾驶案的情况说明等证据在卷,经庭审质证、认证,证据来源合法并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度增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高度增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高度增系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机动车,且血样中乙醇含量为342.94mg/100ml,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高度增案发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度增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7日起至2017年7月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薛九建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玉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