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304民初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刘延良与鸡西市滴道区滴道河乡金山煤矿2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延良,鸡西市滴道区滴道河乡金山煤矿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04民初64号原告:刘延良,男,1966年11月1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白艳军,系鸡西市滴道区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鸡西市滴道区滴道河乡金山煤矿2,住所地鸡西市滴道区。投资人:缪术彬。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继禹,系鸡西市金山煤矿2办公室职员。原告刘延良诉被告鸡西市滴道区滴道河乡金山煤矿2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原告刘延良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延良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延良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刘延良承担。审 判 长  吴 明人民陪审员  孟凡荣人民陪审员  伟丽娟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张水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