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04民初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刘延良与鸡西市滴道区滴道河乡金山煤矿2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延良,鸡西市滴道区滴道河乡金山煤矿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04民初64号原告:刘延良,男,1966年11月1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白艳军,系鸡西市滴道区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鸡西市滴道区滴道河乡金山煤矿2,住所地鸡西市滴道区。投资人:缪术彬。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继禹,系鸡西市金山煤矿2办公室职员。原告刘延良诉被告鸡西市滴道区滴道河乡金山煤矿2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原告刘延良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延良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延良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刘延良承担。审 判 长 吴 明人民陪审员 孟凡荣人民陪审员 伟丽娟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张水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