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125执8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11

案件名称

邓言武、安徽华瓴建筑安装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言武,安徽华瓴建筑安装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887号申请执行人:邓言武,男,1962年11月28日生。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被执行人:安徽华瓴建筑安装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地址: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定城东城路163号。申请执行人邓言武与被执行人安徽华瓴建筑安装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3463.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7年4月6日自动履行,申请人于2017年4月6日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定远县人民法院(2017)皖1125执88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宋广胜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陈烨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