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03行审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泉州市丰泽区环境保护局、泉州市丰泽区信得佳纸箱加工厂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泉州市丰泽区环境保护局,泉州市丰泽区信得佳纸箱加工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闽0503行审4号申请执行人泉州市丰泽区环境保护局,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法定代表人傅建龙,局长。委托代理人杜志刚、李婉芬,泉州市丰泽区环境保护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泉州市丰泽区信得佳纸箱加工厂,经营场所泉州市丰泽区,注册号350503600060578。经营者陈永平,196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申请执行人泉州市丰泽区环境保护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泉丰环罚字〔2016〕31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被执行人泉州市丰泽区信得佳纸箱加工厂强制执行停止生产。经本院向被执行人调查及现场勘查,被执行人泉州市丰泽区信得佳纸箱加工厂已自行停止生产。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已自行停止生产、不具有可执行的内容为由,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已自觉履行了停止生产的行政处罚决定为由而自愿撤回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泉州市丰泽区环境保护局撤回对泉州市丰泽区信得佳纸箱加工厂的强制执行申请。审 判 长 李丽琼代理审判员 李红艳代理审判员 陈建清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高 翔(附)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五)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