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121民初15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李某与李某某、孙某某、陶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李某某,孙某某,陶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121民初2097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生于1981年12月18日,甘肃省永登县人,住永登县。原告:党某,男,汉族,生于1969年5月8日,甘肃省永登县人,住永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系党某的妻子。被告:李某甲,男,汉族,生于1982年12月26日,甘肃省永登县人,住永登县城关镇佳永小区*号楼*单元***室,目前下落不明。原告李某某、党某诉被告李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甲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某某、党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8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某甲系同学关系。2015年12月1日、2016年2月5日,被告李某甲以其父亲承包工程资金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80000元并口头承诺月利率两分。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偿还借款,被告推脱不予偿还,现诉至法院提起诉讼。李某甲未出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李某某与李某甲系朋友关系,李某某与党某系夫妻关系。2015年11月30日,党某向李某某汇款60000元,2016年2月5日,李某某向党某出借借款20000元,后李某某多次要求李某甲偿还借款,李某甲未予偿还。2016年11月3日,李某某、党某诉至法院提起诉讼。庭审中,李某某同意将80000元债权全部归于党某。以上确认的事实由李某某提交的两张借条、汇款凭证在卷佐证,以上证据已经举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李某某出具的借条上有李某甲的签字,李某甲拖欠李某某、党某二人借款8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李某甲应当向二人偿还借款本金80000元。庭审中,李某某要求将该80000元债权归于党某,因李某某与党某系夫妻关系,故该诉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李某甲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党某偿还借款本金80000元;案件受理费18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360元,由李某甲负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宋琴琴审 判 员 张明慧人民陪审员 张顺虎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王琴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