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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民初3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常熟市虞山镇恒发建筑五金商行与北京筑基兴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熟市虞山镇恒发建筑五金商行,北京筑基兴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3148号原告:常熟市虞山镇恒发建筑五金商行,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建筑装饰材料市场新区*幢3137。经营者:王昌建,男,1976年5月3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被告:北京筑基兴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礼贤镇大礼路1号(原镇政府院内)。法定代表人:杜林。原告常熟市虞山镇恒发建筑五金商行诉被告北京筑基兴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常熟市虞山镇恒发建筑五金商行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熟市虞山镇恒发建筑五金商行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熟市虞山镇恒发建筑五金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计90元,由原告常熟市虞山镇恒发建筑五金商行负担。审判员  赵晔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朱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