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4民初1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朱晨曦与杨留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晨曦,杨留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4民初1174号原告:朱晨曦,男,1976年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平,河南正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01200810855994。被告:杨留坦,男,1982年出生,汉族,住沈丘县。朱晨曦与杨留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朱晨曦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晨曦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晨曦撤诉。案件受理费1255元(已减半收取),由朱晨曦负担。审判员 李永耀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顾 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