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624民初1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朱晨曦与杨留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晨曦,杨留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4民初1174号原告:朱晨曦,男,1976年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平,河南正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01200810855994。被告:杨留坦,男,1982年出生,汉族,住沈丘县。朱晨曦与杨留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朱晨曦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晨曦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晨曦撤诉。案件受理费1255元(已减半收取),由朱晨曦负担。审判员  李永耀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顾 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