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5民初1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王中林与郭怀干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中林,郭怀干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5民初1491号原告:王中林,男,汉族,1952年2月2日生,住郸城县。被告:郭怀干,男,汉族,1966年3月5日生,住郸城县。原告王中林与被告郭怀干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在宣判前,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中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冰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丽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