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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2执46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4615徐敏与吕海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敏,吕海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2执46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敏,女,1976年10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被执行人吕海鹏,男,1976年3月3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徐敏与被告吕海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6年3月1日作出(2016)苏0382民初883号民事调解书:被告吕海鹏欠原告徐敏借款本金305000元,于2016年9月1日前付清。如被告吕海鹏逾期不履行,原告徐敏可申请执行,被告吕海鹏另支付原告徐敏违约金3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9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并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履行。通过金融机构冻结被执行人吕海鹏银行工资帐户,并扣划5120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徐敏;通过不动产登记部门,查封被执行人吕海鹏名下的房地产三处(商-号、商-号、商-号);通过车辆管理部门,查封被执行人吕海鹏名下的苏C×××××号轿车一辆。因申请执行人徐敏请求暂不处置被执行人吕海鹏被查封车辆、房产,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健审判员 姚 银审判员 路爱祥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苗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