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426民初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杨某甲诉武某某、韩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黎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黎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武某某,韩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黎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426民初208号原告:杨某甲,男,汉族,1971年1月27日生,黎城县东阳关镇幸村人,现住康乐苑小区,系西井镇茶棚滩村饲料销售处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杨某乙,男,汉族,1977年10月16日生,黎城县东阳关镇辛村人,系杨某甲的弟弟。被告:武某某,男,汉族,1969年9月23日生,黎城县西井镇寺底村人,养猪个体户。被告:韩某某,女,汉族,1968年9月17日生,系被告武某甲的妻子。原告杨某甲与被告武某某、韩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甲撤回对被告武某某、韩某某的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某甲负担。审 判 长 张永花人民陪审员 岳生龙人民陪审员 王 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王 力 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