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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刑初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337陈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2刑初337号公诉机关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1988年5月13日出生于安徽省寿县,汉族,初中文化,系江苏省吴江市金家坝镇闽福钢业员工,住安徽省寿县。被告人陈某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1月9日被取保候审。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以张检诉刑诉[2017]2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扬琴,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6年10月14日下午,被告人陈某醉酒后驾驶苏E×××××的小型轿车,在张家港市杨舍镇斜桥村4组22号路段倒车时,车辆后部撞击张某2停放在路边的二轮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陈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63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陈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陈某赔偿已被害人损失。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某2的陈述、证人黄某的证言、驾驶人呼气酒精含量检测仪记录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调解协议书、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居民身份证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陈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赔偿被害人损失,可以从轻处罚。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为严肃法制,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倪礼祥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景晓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