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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24刑初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钟远灵过失致人死亡、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远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五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824刑初347号公诉机关武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远灵,男,1966年7月16日出生于福建省武平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武平县。曾因犯滥伐林木罪于2012年6月1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币种,下同)七千元。现因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6年10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杭县看守所。辩护人兰月秀,福建天梁律师事务所律师。武平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诉刑诉(2016)3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远灵犯过失致人死亡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2017年1月11日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邱艳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远灵及其辩护人兰月秀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武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12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钟远灵与被害人李某1相约一起到武平县兴南村九湖洞打野猪。当晚8时许,两人各带一把猎枪骑摩托车前往九湖洞,后分开寻找野猪。至晚10时30分许,被告人钟远灵看见稻田中有光亮,以为是野猪的眼睛,便朝发亮处开枪射击,后听见稻田中李某1的呼叫声,被告人钟远灵立即走进稻田,看见李某1被自己的猎枪打伤,便把两人的猎枪扔至溪边后打电话给李某2,要求李某2打电话叫救护车并到九湖洞帮忙救人。后李某2到九湖洞帮忙把李某1抬上救护车到武平县医院抢救。次日凌晨,李某1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武平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李某1因受合金散弹打击致肝左叶破裂、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胃腔破裂,急性腹膜炎形成为加速死亡的因素。经龙岩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在案发现场扣押的两支猎枪均认定为以火药为动力发射的枪支。经查,被告人钟远灵当晚所持的猎枪未办理持枪证。案发后被告人钟远灵主动打电话报警,后在武平县医院被传唤到案。2016年10月15日,被告人钟远灵的家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并按协议要求支付了赔偿款60万元和抢救费等,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据以指控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钟远灵因疏忽大意,误将他人当作猎物射击,致一人死亡;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一支,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远灵在法庭上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辩护人兰月秀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具有积极施救、自首、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的法定及酌定从轻、减轻情节,且被害人没有按被告人的要求在寻找野猪的地域范围外等候而进入被告人寻找区域,对案件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2.指控被告人非法持有枪支罪依法不能成立。法律和司法解释对“非法持有”的界定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福建省枪支管理办法》规定,无持枪证或无有效持枪证的,属于非法持枪。本案中被告人有持枪证且持枪有效期至2019年。被告人不构成刑法范畴的“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其持有未经公安机关统一编号的枪支行为,属于违反了《福建省枪支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应对其处予“警告、二百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而不是追究其刑事责任。综上,被告人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犯罪情节较轻,具有多项的从轻或减轻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钟远灵经龙岩市公安局批准配置民用枪支一支,枪证编号为3508241300079,有效期限自2014年9月18日至2019年9月17日,所持枪型为雄狮单管104,枪号为96S2245,用途为保护生产防止禽兽侵害,限定区域为武平县城厢镇内。被告人配置的枪支平时由武平县公安局城厢派出所集中保管,使用时需向派出所申领。2016年10月12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与李某1相约一起到武平县平川镇兴南村的九湖洞打野猪。当晚8时许,被告人与李某1各持一支非法取得的猎枪骑摩托车前往九湖洞,后分开寻找野猪。至晚上10时30分许,被告人钟远灵看见稻田中有光亮,以为是野猪的眼睛,便朝发亮处开枪射击,后听见稻田中李某1的呼叫声,被告人钟远灵立即走进稻田,见李某1被自己的猎枪打伤,便把两人的猎枪扔至溪边后打电话给李某2,要求李某2打电话叫救护车并到九湖洞帮忙救人。后李某2到九湖洞帮忙把李某1抬上救护车到武平县医院抢救。次日凌晨,李某1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武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尸体检验鉴定,李某1因受合金散弹打击致肝左叶破裂、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胃腔破裂,急性腹膜炎形成为加速死亡的因素。经龙岩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在案发现场扣押的两支猎枪均认定为以火药为动力发射的枪支。经查,被告人钟远灵当晚所持的猎枪未办理持枪证。武平县公安局对被告人住所进行搜查,查获并扣押了“0”号猎枪子弹一发。案发后,被告人钟远灵主动打电话报警,后在武平县医院被传唤到案。2016年10月15日,被告人钟远灵的家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并按协议要求支付了赔偿款60万元和抢救费等,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司法机关对被告人减轻或免予刑事处理。另查明,2012年6月15日,被告人钟远灵因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本人所有的林木计63.8311立方米,被本院以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七千元。还查明,被告人钟远灵揭发他人非法持有枪支的犯罪行为,经查证不属实。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书证(1)户籍证明、人员基本信息,死亡情况说明、户口注销证明等,证实被告人、被害人、证人的身份信息情况,被告人供述赠送枪支给他的兰梅青已死亡的事实。(2)武平县公安局出具的持枪证证明、证明等,证实被告人合法持有的枪支型号及枪号等情况,被告人配置的枪支弹药集中保管于武平县城厢派出所,2015年11月6日至2016年10月17日期间未申领枪支弹药的事实。(3)到案经过、110接警单,证实被告人在案发后向武平县公安局110投案,民警接警后在武平县医院将被告人带至公安机关调查,被告人对非法持有枪支误伤李某1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4)通话清单,证实被告人与李某1、李某2在案发时间的通话情况。(5)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证实案发后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6)违法犯罪前科劣迹证明、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因犯滥伐林木罪被刑事处罚的事实。(7)武平县公安局出具的回复函,证实被告人检举他人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经调查被检举人无该违法事实。2.证人证言(1)证人朱某、肖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0月12日23时16分武平县医院接到急诊后,他们医务人员到现场施救,看到伤者躺在田坎上,身上多处渗血,当时还能回答医生的提问,伤者被抬到车上止血,到医院后经抢救一个多小时无效死亡。(2)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实2016年10月12日23时10分左右,他的朋友钟远灵打电话说和李某1一起打猎,把李某1打伤了,叫他赶紧到鸿运驾校的训练场帮忙。他报了120并开车前往,到了现场,他看见钟远灵背着李某1,李某1说很难受,后来120的急救车来后他帮忙将李某1抬到车上,然后他打电话通知各方的亲属到县医院。(3)证人兰某的证言,证实她的丈夫钟远灵是有持枪证的,平时会与李某1一起打猎,钟远灵曾经带回一把新的猎枪回家,存放于房间的墙角。她不清楚案发那天钟远灵出门是否携带工具。(4)证人方某的证言,证实他有见过钟远灵使用猎枪,钟远灵除了有一把正规途径购买的猎枪外,还从兰梅青处弄了一把猎枪。3.鉴定意见(1)武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被害人李某1因受合金散弹打击致肝左叶破裂、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2)龙岩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及照片,证实被告人与李某1案发当天使用的猎枪经鉴定为以火药为动力发射的枪支。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1)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违禁物品移交清单等,证实公安机关在案发现场扣押了被告人及李某1使用的猎枪各一支(均未办理持枪证),对被告人住所进行搜查,查获并扣押了“0”号猎枪子弹一发,上述猎枪及子弹已移交武平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处理。(2)辨认笔录,证实经对一组照片的辨认,被告人辨认出兰梅青是送猎枪给他的人。(3)辨认笔录和指认照片,证实被告人指认了其与李某1到达的狩猎地点、摩托车停放地点、两人分开寻找猎物的地点、被告人开枪射击地点、李某1受伤地点、两人丢弃猎枪地点等案发现场。(4)武平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证实公安机关对案发现场进行了勘验,提取了现场的猎枪、血迹、稻谷叶上的弹孔等。5.武平县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证实被告人钟远灵符合社区矫正条件。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钟远灵的供述,证实他办理了持枪证,公安机关向他配置了枪支,因为枪支平时存放于派出所,使用时需申领,打猎很不方便,他就叫会做枪支的兰梅青送了一把给他。他和李某1案发当天使用的枪支都是没有办证的。他与李某1相约打野猪,两人进入稻田里找野猪,他边听边看,行动比较慢,他看见前方有亮光以为是野猪就打枪了,李某1大叫后才知道误伤了李某1。他打电话给李某2,要求李某2打电话叫救护车并到九湖洞帮忙救人。救护车来后李某1被送到武平县医院抢救,但次日凌晨,李某1经抢救无效死亡。本院认为,被告人钟远灵因疏忽大意,误将他人当作猎物使用枪支射击,致一人死亡;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公安机关向被告人颁发持枪证,确定了被告人持有枪支的型号、枪号、期限和使用区域。根据枪支管理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对被告人合法配置的枪支依法采取集中保管等特别管制措施,对交由个人使用的枪支,建立了严格的枪支登记、交接、检查、保养等管理制度,使用完毕,及时收回。但被告人违反枪支管理法律规定,未申领合法配置的枪支使用,持非法取得的枪支在规定的区域外狩猎,其行为不属持有未经公安机关统一编号的枪支行为,属于不符合配备条件的人员擅自持有枪支的行为。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的行为属于行政处罚范畴的辩护意见,于法不合,不予采纳。过失致人死亡罪是因行为人主观上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而构成,本案被告人的过失包括没有预见被害人可能进入其寻找野猪的区域,故辩护人以被害人擅自进入被告人寻找野猪的区域具有过错为由提出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的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公诉机关及辩护人据此建议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可对被告人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减轻处罚,对被告人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公诉机关及辩护人据此建议对被告人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依法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据此建议被告人酌情从重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意见,不予采纳。被扣押的枪支等违禁品依法应予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钟远灵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3起至2018年4月12日止。)二、被扣押的猎枪二支及猎枪子弹一发,予以没收,由武平县公安局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钟万秀人民陪审员  陈向前人民陪审员  肖富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林素珍附:本判决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定罪处罚:……(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