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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6民初4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四川祥友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军华燃气设备有限公司、叶建军、耿华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祥友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叶建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6民初418-1号申请人:四川祥友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住所地:郫县。法定代表人:骆建军。被申请人:叶建军,男,1971年6月12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四川祥友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军华燃气设备有限公司、叶建军、耿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祥友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现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叶建军所有的川AG××7Y、川AF××18号车辆进行诉讼保全。本院认为,四川祥友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叶建军所有的川AG××7Y、川AF××18号车辆。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四川祥友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审判员  刘康宁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敬 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