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23民初7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783包桂英与包桂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桂英,包桂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3民初783号原告:包桂英,女,194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灌云县。被告:包桂香,女,195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灌云县。原告包桂英与被告包桂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后,原告包桂英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包桂香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包桂英申请撤回对被告包桂香的起诉,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桂英撤回对被告包桂香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为90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孙静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冯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