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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3民初7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783包桂英与包桂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桂英,包桂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3民初783号原告:包桂英,女,194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灌云县。被告:包桂香,女,195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灌云县。原告包桂英与被告包桂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后,原告包桂英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包桂香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包桂英申请撤回对被告包桂香的起诉,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桂英撤回对被告包桂香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为90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孙静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冯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