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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1民初190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梁宝燕、吴裕华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梁宝燕,吴裕华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19001号之一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中山三路18号中银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898101827M。主要负责人:叶祝华,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涛,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可人,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梁宝燕,女,197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中山市,被告:吴裕华,男,196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中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告梁宝燕、吴裕华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7日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20元,减半收取3010元,诉讼保全费2093元,共计5103元(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已预交),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负担。审判员  赖小茹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向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