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04民初9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魏诗琴与许文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诗琴,许文兴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04民初977号原告:魏诗琴,女,198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作哲,福建信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文兴,男,1963年1月17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原告魏诗琴与被告许文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魏诗琴于2017年4月7日以许文兴已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诗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元,撤诉减半收取计32元,由原告魏诗琴负担。代理审判员 曾雪莲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刘培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