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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04民初9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魏诗琴与许文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诗琴,许文兴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04民初977号原告:魏诗琴,女,198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作哲,福建信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文兴,男,1963年1月17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原告魏诗琴与被告许文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魏诗琴于2017年4月7日以许文兴已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诗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元,撤诉减半收取计32元,由原告魏诗琴负担。代理审判员  曾雪莲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刘培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