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民终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王登科与四川省新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登科,四川省新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民终4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登科,男,汉族,1986年出生,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省新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法定代表人杜洋君,系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王登科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省新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2016)川1803民初6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登科在接到本院预交诉讼费通知后未按期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登科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康友波审判员 陈振华审判员 简克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宇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