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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421民初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曲波与刘金忠、万桂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波,刘金忠,万桂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421民初491号原告曲波,女,1979年6月23日生,住所地东丰县东丰镇。被告刘金忠,男,1962年10月24日生,住所地东丰县东丰镇盛。被告万桂艳,女,1963年1月20日生,住所地东丰县东丰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曲波诉被告刘金忠、万桂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曲波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波撤诉。案件受理费1550.00元(原告未预交��,本院不予收取。审判员  孙秀江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俊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