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21民初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曲波与刘金忠、万桂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波,刘金忠,万桂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421民初491号原告曲波,女,1979年6月23日生,住所地东丰县东丰镇。被告刘金忠,男,1962年10月24日生,住所地东丰县东丰镇盛。被告万桂艳,女,1963年1月20日生,住所地东丰县东丰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曲波诉被告刘金忠、万桂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曲波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波撤诉。案件受理费1550.00元(原告未预交��,本院不予收取。审判员 孙秀江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俊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