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202财保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颍州支行与被申请人安徽永达物联网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颍州支行,安徽永达物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2财保10号申请人: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颍州支行,住所地:安徽省颍州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田卫东,该行行长。被申请人:安徽永达物联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法定代表人:范云阳,该公司经理。担保人: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颍州支行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安徽永达物联网股份有限公司位于阜阳市颍州区阜阳合肥现代产业园区合肥大道南侧面积3993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及颍州区阜阳合肥现代产业园区泰山路18号房产1#、3#、4#、8#厂房、7#宿舍楼。担保人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其银行存款3000万元为申请人进行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担保人的担保金在担保期间也应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安徽永达物联网股份有限公司位于阜阳市颍州区阜阳合肥现代产业园区合肥大道南侧面积3993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及颍州区阜阳合肥现代产业园区泰山路18号房产1#、3#、4#、8#厂房、7#宿舍楼;二、冻结担保人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存款3000万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金云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吕琦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