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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25执70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城县支行与赵晓飞、王燕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城县支行,赵晓飞,王燕平,翟永杰,寇新珂,安小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025执705-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城县支行,住所地襄城县邮政局。法定代表人:黄丽丽被执行人:赵晓飞,男,回族,1980年8月16日生,住襄城县。被执行人:王燕平,女,回族,1984年9月7日生,住襄城县。被执行人:翟永杰,男,汉族,1982年1月28日生,住襄城县。被执行人:寇新珂,女,汉族,1982年3月6日生,住襄城县。被执行人:安小虎,男,汉族,1984年1月30日生,住襄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城县支行请执行被执行人赵晓飞、王燕平、翟永杰、寇新珂、安小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赵晓飞、王燕平、翟永杰、寇新珂、安小虎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城县支行提出终结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025民督14号支付令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京伟审判员  岳豪远审判员  XX恩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马帅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