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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22民初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吉林省龙都农牧专业合作社与宁学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龙都农牧专业合作社,宁学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22民初432号原告:吉林省龙都农牧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法定代表人:孙武,理事长。被告:宁学东,男,汉族,农民,现住吉林农安县。吉林省龙都农牧专业合作社与宁学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吉林省龙都农牧专业合作社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省龙都农牧专业合作社撤诉。案件受理费198元,减半收取计99元,由吉林省龙都农牧专业合作社负担。审判长  马金茹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孟龙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