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212民初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与张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张某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2民初501号原告:杨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张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4元,减半收取后为212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远立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孙 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