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12民初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与张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张某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2民初501号原告:杨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张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4元,减半收取后为212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远立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孙 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