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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4执48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长景与杨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长景,杨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4执4868号申请执行人:陈长景,男,1976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被执行人:杨斌,男,197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申请执行人陈长景与被执行人杨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决书,被执行人杨斌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1万元及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工商、车管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情况,除依法在另案(2017)粤0114执941号一案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广州市花都区华翠路33号2603房的房产及在另案(2017)粤0114执397号一案锁定被执行人车牌号码为粤A×××××小型汽车车辆档案外,查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需待另案评估、拍卖后方能参与分配。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请求本院依法处理。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除依法在另案查封被执行人房产及车辆外,查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需待另案评估、拍卖后方能参与分配。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文秀审判员  王大亮审判员  李 凤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郭嘉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