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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81民初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邓惠明与唐后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惠明,唐后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81民初140号原告:邓惠明。被告:唐后雄。邓惠明与唐后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2017年4月7日,原告邓惠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邓惠明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5元,由原告邓惠明负担。审判员  胡映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何易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