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81民初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邓惠明与唐后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惠明,唐后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81民初140号原告:邓惠明。被告:唐后雄。邓惠明与唐后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2017年4月7日,原告邓惠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邓惠明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5元,由原告邓惠明负担。审判员 胡映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何易琼 来源:百度“”